文档介绍:未发生合同约定情形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不得任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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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旨:建设工程经合同约定,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施工总承包,工程价款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并且非经合同价款另有约定或发生合同约定情况,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价款的,诉讼当事人不能提供出证据证明发生了符合可调整工程价款情况的,则工程价款应当按照中标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确定。
本案争议焦点:涉案工程的造价依据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约定了可进行调整的几种情况,但蒋涛及区建五公司四分公司、区建五公司均未提交符合可调整工程价款情况的证据,故涉案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中标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并约定了可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的几种情况。但蒋涛及区建五公司四分公司、区建五公司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符合可调整工程价款的情况,故涉案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中标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确定。,法院不予支持。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
邮箱:lawyernew@)。
一、案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初字第2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31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06年9月15日,区建五公司与区水利学校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区建五公司承建区水利学校新校区一期综合实验楼、1#教学楼工程,工程内容为综合实验楼、1#教学楼工程、柜架四层,建筑总面积8417㎡,开工日期2006年9月25日,竣工日期2007年6月15日,合同价款9611961元(本价款包含零星用工、预留金、劳保基金、措施费、不包含甩项部分造价)。。:。,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施工总承包。甲方(区水利学校)保留工程量清单中未计主材和暂定材料的确认权和二次招标权。(1)%,零星用工35元/工日结算;(2)分部分项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一次包定,工程量按实调整;(3)措施费和开办费一次包定,不予签证,内容见投标文件措施费报价;(4)%计取,另计税金;(5)%计取,另计税金。,合同价款的调整:综合单价在合同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若合同价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对已编制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在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上双方约定:甲方委托宁夏华恒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本合同进度款、结算款的审核单位,工程进度款实行月末(25日)申报,甲方接到进度支付报表后,由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发支付凭证。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最小金额为240万元,支付比例为60%,当应签发金额小于最小支付金额后一并支付。予留40%进度款不结转下月。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单价通过双方确认结算价格后支付10%,30%余款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余款在交付使用后三年结清。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它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区建五公司下属第四分公司与以其项目部负责人名义的蒋涛于2006年10月8日签订一份《宁夏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项目部承包工程责任合同书》,将区建五公司与区水利学校签订合同中的1#教学楼工程承包给蒋涛,该合同书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公司跟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中所有承包内容。对工期、质量要求、安全要求均以区建五公司与区水利学校签订的合同为准。在第六财务管理和上缴管理2中双方约定:项目部需向公司交纳各种费用及税金如下:(1)工程前期费用:按投标价5%根据付款按比例交纳。(2)营业税:%扣除,工程竣工结算后,按结算税金根据付款按比例扣清。(3)所得税:根据甲方付款按1%扣除,工程结算后按结算造价的1%根据付款按比例扣清(本工程无所得税,不扣除)。(4)定额测定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