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一节法的作用和职能
*重点问题
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
·“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对外界的影响。
·“作用”一词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则侧重表达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活动能力。因此,法的作用,实际上讲也就是法的职能。
·如果说有些差别的话,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
(一)法的规范(法本身)作用和职能
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
(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
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
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
(一)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
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二)法本身的职能(专门法律职能)
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一)法的阶级统治职能
是指法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
(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是指法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不应把两种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
·法的阶级性根源于法的社会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
·法的社会性反映一定的阶级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
第二节法的价值
*重点问题
、特性和分类
、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性能。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二)法的价值的特性:
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是否认识到和如何认识,都是客观上存在的,这是因为主体饿需要和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管主体如何认识、认识到没有。
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由此又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