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精品课程
国际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第一节外交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二、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中国1975年加入公约,并提出了相关保留
外交
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
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
交
关
系
正式的
半外交
非正式
双方互派常驻使节
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
未建交国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
第二节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一、国内外交机关
二、外交代表机关
→通常为常驻的外交代表机关—使馆
三、特别使团
→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四、外交团
→不是外交代表机关,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主要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
(一)国家元首
→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二)政府
→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三)外交部门
→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国时,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国家之间的协议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使馆馆长、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需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其他使馆职员,派遣国可自由派遣
→接受国宣告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1)代表派遣国。
(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
(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6)其他
(1)使馆馆长
(2)外交职员
→参赞、武官、秘书和专员等
(3)行政和技术职员
→译员、会计、打字员等
(4)事务职员
→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等
外交代表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区别与临时代办
在优先地位及礼
仪事项上起作用
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
种等级的使馆馆长
1. 任期届满
2. 派遣国召回
3. 接受国要求召回
4. 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
5. 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