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一章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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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1. 行政赔偿诉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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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诉讼的概念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赔偿诉讼的特征
“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
,基本参照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
三、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一节行政赔偿诉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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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关于受案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三)几种特殊的行政赔偿诉讼
二、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三)专属管辖
(四)移送管辖、协议管辖与指定管辖
第二节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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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诉讼原告
《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赔偿诉讼原告转移规则:
,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应当提交该公民死亡的证明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这一规定突破了此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法原告资转移仅及于死者近亲属的限制。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第三节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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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赔偿诉讼被告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之规定,行政赔偿诉讼被告即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即因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具体情形包括6种情形.
三、第三人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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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第四节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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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
三﹑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
2. 关于受理的特殊规定
3. 受理的时限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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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