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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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司法协助概述
一、司法协助的意义
所谓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互相协助,彼此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比如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或者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等。
司法协助的根据
(一)国内立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在第四编第二十九章对国际司法协助作了专门规定。
不过,国内立法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国际司法协助实施的法律依据,或者除此之外还必须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的存在作为前提。
(二)国际公约
1896年在海牙缔结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是司法协助方面最早的一个国际公约,后经1905年和1954年两次修订,又称《海牙公约》。该公约就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委托书、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豁免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此外,还有1961年在海牙签订的《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的认证公约》,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及1970年的《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等等。
(三)双边协定
我国为了适应对外交往的需要,目前已和法国、波兰、蒙古、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土耳其、古巴、泰国等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
(四)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是进行国际司法协助的另一重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和第266条也均规定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按照互惠原则相互提供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意义:
1、司法协助有利于正确、及时地解决涉外民事案件。
2、司法协助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3、司法协助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协助能够促进国际交往的巩固和发展。国际司法协助是国际间一种有益的协作关系,它有利于不同法律制度的等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及时、公正地解决国际交往中发生的各种民事争议,促进国际交往的巩固和发展。
二、司法协助的原则
(一)尊重他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司法协助涉及到国家间的关系,尊重他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接受协助的基本前提和根本原则。国家的主权和安全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政治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是国家主权与安全的基本内容和保证。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国家主权还具体体现在案件管辖、语言文字、司法制度等方面。因此,请求他国协助的事项不得属于他国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委托请求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所附文件,均应当附有该国通用语言文本。
(二)不违背他国法律基本精神的原则
每一个主权国家的内国法律,都根据法律的基本要求和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不得违背他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比如委托的事项,应当属于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委托法律文书中的送达和途径,应当遵循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必要程序等等。否则,司法协助的请求就会被拒绝。
(三)平等与互惠原则
在国际交往中,谋求国家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同样重要。在国际社会中,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