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七章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期间和保全
(Chapter Twenty–seven Service of Process,Taking of Evidence,Period of Time and Preservation in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四、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
本章基本内容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诉讼和非诉讼文书是一种很重要的司法行为,是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主权的表现,它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国的司法机关在无条约依据或国内立法依据或在未征得外国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在另一国境内向任何人(包括其本国国民)实施送达行为。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域外送达的的法律依据:一是国内立法即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二是国际立法,包括双边或多边条约。如1965年《关于民商事案件中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国外送达公约》。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1)外交代表和领事送达
即一国法院委托本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向驻在国境内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方式。我国对这种方式持肯定态度。但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反对态度。
(2)邮寄送达
对于这种方式,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尽一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我国法院可以以邮寄方式向域外当事人送达。至于外国法院能否以邮寄方式在我国境内直接送达,我国目前立法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我国原则上对此持否定态度。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3)个人送达
指一国法院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交给具有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达。如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是当事人选定的人或是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一般为英美法系各国所承认和采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个人送达的形式。至于外国法院能否通过个人送达的方式向我国境内有关人员送达文书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4)公告送达
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适用公告送达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当根据其他方法不能实现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
(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这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间接送达是指一国法院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所进行的送达。
(1)请求的提出
请求国应根据本国诉讼法或国际条约向有关外国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协助送达的书面请求。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2)请求书及有关文书的传递
请求书及有关文书应依一定的程序和方式送交给被请求国主管机关(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被请求国法院)。常见的传递途径有:通过外交途径、通过领事途径、通过司法部递交、通过中心机构递交、有关法院之间直接递交。其中,有关法院之间直接递交省去了许多中间环节,是最为理想的一种途径。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3)请求的执行及执行情况的通知
请求书及有关文件传递给被请求国主管机关后,具体如何送达文书,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由被请求国法院依内国法所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第二种是由被请求国法院依请求国所要求的特殊程序和方式送达。第三种是由被请求国依内国法的规定进行一般性送达。
另外,被请求国主管机关代为一定的送达行为后,应将执行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请求国。一般是采用送达回证或由有关机构出具送达证明形式进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