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三章国际贸易支付的统一实体法
(Chapter Twenty–three The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for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一、日内瓦公约与英美法系关于汇票的规定的差异
二、《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的主要内容
三、托收的主要法律问题
四、信用证的主要法律问题
本章基本内容
一、日内瓦公约与英美法系关于汇票的规定的差异
在日内瓦公约当中,《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占有重要地位,目前,已有20多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该公约对汇票的出票及格式、背书、承兑、付款、追索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与英美法系的规定相比,其主要区别如下表:
日内瓦公约与英美法系关于汇票规定的区别
日内瓦公约体系
英美法体系
出票
①汇票上须注明“汇票”。②汇票上要有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③汇票上必须注明出票日期和付款日期或见票即付。④汇票必须注明出票地与付款地。
①无此要求。②不一定记名,允许凭票即付。③汇票即使未注明出票日期,但如能确定付款日期,仍为有效汇票。④汇票上不一定注明出票地,但付款地必须注明。
背书
⑤汇票背书如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
⑤附条件的背书对被背书人有效。
承兑
⑥应注明“承兑”字样。⑦汇票自签发后一年内须提示要求承兑。
⑥承兑人签章即可。⑦汇票签发后,在合理时间内提示要求承兑。
付款
⑧付款人无调查背书真伪的责任。
⑧付款人应调查背书的真伪,付款人对假背书持票人的付款无效。
追索
⑨汇票被拒付时,持票人未及时通知前手并不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⑨汇票被拒付的,持票人应及时通知前手,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二、《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的主要内容
1988年12月9日正式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旨在消除日内瓦体系和英美法体系之间的分歧,因此,其主要内容是对两大法系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协调:
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国际汇票是列明至少下列两处地点并指出所列明的任何两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的汇票:(1)汇票开出地点;(2)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3)受票人姓名所示地点;(4)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5)付款地点。该条第2款对国际本票作了大体一致的规定。
二、《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对票据的形式要求基本上采纳了英美法的原则,使其比日内瓦公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仍在某些方面吸收了日内瓦公约的精神。
为了使票据具有流通性,各国票据法对善意或合法持票人都给予有力的保护。公约把票据持有人分为持票人和受保护持票人。持票人泛指一般持有汇票的人,而受保护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票据的持票人,即持有票据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2)票据须完整正常,而且尚未过期;(3)取得票据时,不知道有何请求权或抗辩或拒收事实。在此前提下,受保护持票人享有优先于其前手的权利,其权利不受任何人对票据的请求权或抗辩的影响。
二、《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规定,伪造背书的后手仍是持票人,但因为伪造背书而产生的损失,则由伪造背书及其后手承担。
公约规定,汇票可以仅规定分期付款,也可在规定分期付款的同时,载明任何一次分期付款未能履行时,未付余额即告到期。
三、托收的主要法律问题
托收是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在托收业务中,常常有委托人(亦称本人,或卖方)、托收银行、代收银行、受票人四个当事人,他们建立的主要法律关系为:
(1)委托人和托收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一项托收业务,通常是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提出托收的指示及双方的责任范围。此时,委托构成双方的代理合同,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则。
三、托收的主要法律问题
(2)托收银行和托收银行的关系也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银行可自由指定代收银行,代收银行应按代收银行的指示及时间向汇票上的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并在遭到拒付时及时把详细情况通知托收行。
(3)委托人与代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为代收行只是托收行的代理人。
(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也不存在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也不是托收项下的汇票的执票人,他只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收取贷款。
三、托收的主要法律问题
2.《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1)委托人应承担银行执行其指示而利用其他银行服务时所产生的风险,并负赔偿责任。
(2)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