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
第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八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一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二条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私下约定成交价;
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