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概念:在我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一个自然人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方式有:
1,自行管理,即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2,委托管理,即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3,聘用管理,即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委托或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的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5,注销登记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1,定义:
2,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资格:a,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b,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1)对外转让: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对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一名合伙人受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