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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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概述:
本章为本课程的次重点内容,一般考试的题型以客观题为主。本章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
(1)删掉了原第四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
(2)删掉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3)删掉了“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4)新增了“合伙人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P48-49)。
二、考试大纲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
(三)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四)了解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五)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
三、本章重点与难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即:一个中国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③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
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④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其出资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⑤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投资人既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持续偿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