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说
第一节当事人的界定
第二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第三节正当当事人
第四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五节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承担
第一节当事人的界定
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当事人概念界定的演变
1、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2、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
3、程序当事人概念: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
(二)当事人的特征
1、因民事权利和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3、受法院裁判拘束。
二、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
(一)当事人的确定
从程序当事人概念出发,对当事人的确定,都应摒弃实体法或适格当事人标准,而根据起诉状载明的当事人判断和确认某个具体诉讼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称谓
因审级和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
第二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人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性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它又称为诉讼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之分;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致,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一致,有诉讼权利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第三节正当当事人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和作用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
(二)正当当事人的作用
1、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避免无意义的诉讼程序发生
2、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范围
二、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标准
(一)管理权
(二)诉的利益
三、欠缺正当当事人要件的诉讼后果
第四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四)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遵守诉讼秩序
(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五节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承担
一、当事人的更换
当事人的更换的概念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为非正当当事人的,通知有关的正当当事人参加诉讼,而要求非正当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二、诉讼承担
(一)诉讼承担的含义
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