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
、、场所概况海关保税监管体系名称 定义 数量 主要监管依据保税港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4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港区管理的暂行办法》(审议中) 保税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具备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商品展示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5家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保税物流园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8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跨境工业园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实行享受保税区政策同时,与境内区外(内地)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又享受出口加工区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监管办法》出口加工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专门发展出口加工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59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保税物流中心(B型) 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4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A型) 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1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保税仓库 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693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出口监管仓库 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82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区域整合的目标:以国家已经出台的各类优惠措施相叠加,使各类特殊区域和监管场所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形成既监管到位又服务到位的综合型海关保税监管区域。区域整合的步骤:分“局部整合”、“全面整合”两步进行。“局部整合”:一是积极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实现其以保税加工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组合;二是对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为可以进出口双向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并拓展其流通性简单加工和检测维修功能,实现其以保税物流为主、保税加工为辅的功能组合;三是以强化保税功能为基础对保税区进行转型发展,开展政策叠加和资源整合;四是对具备条件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整合为保税港区、或是综合保税区、或是跨境工业区,实现其兼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口岸通关作业等功能的区域。“全面整合”:即在“局部整合”基础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政策、监管模式和管理资源等进行全面整合,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仿、具有全面保税功能的大型综合性“保税监管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