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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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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细则.doc

上传人:xiang1982071 2018/6/1 文件大小:9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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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三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不包括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第二章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
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六条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
一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
二职工身份证
三经办人身份证
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
二经办人身份证
第九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二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三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办人身份证
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注销登记前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一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三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为职工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章缴存
第十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