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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评选办法
(试行)
(2014年6月20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第2次会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及教育管理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解放思想和教育创新,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中国研究生教育成果奖”(以下简称“教育成果奖”),奖励在研究生教育的理论研究与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开拓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中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者在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突出成就,均可申请“教育成果奖”。
第三条“教育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学术道德与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同行专家评审。
第四条“教育成果奖”主要包括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以下简称“教育研究类”)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以下简称“教育实践类”)两类。“教育成果奖”的申请者,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教育研究类”成果应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中取得理论突破和创新,提出了新观点、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针对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具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
“教育实践类”成果应在研究生培养模式、质量保障、制度机制改革、教育教学环节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得到社会和专家的广泛认可。
第五条“教育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特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教学实践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四年以上的实践检验。
一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上有创新,对教育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四年以上的实践检验。
二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研究生教育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三年以上的实践检验。
“教育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设特等奖1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总奖项不超过41项,上一等级奖项名额空缺可以下移。
第六条申请“教育成果奖”应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单位推荐向学会提出申请,每个单位推荐申请一般不超过一项,博士培养单位推荐申请不超过两项。申请“教育成果奖”也可以由学会三名理事共同推荐,每次评审每位理事最多推荐一项。理事推荐申报奖项不计入单位推荐限额。研究生教育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可以联合申请“教育成果奖”。联合申请的成果,计入第一申请单位申报推荐限额。
第七条“教育成果奖”申报程序
(一)学会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请者向学会提交材料:
1.“教育成果奖”申请表;
;
、效果证明及推荐材料;

(三)学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