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节: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投资争端概述
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三、中国与外国投资者争议的解决(见教材P438)
一、国际投资争端概述
(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
(二)国际投资争端的特殊问题
(三)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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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国际投资争端(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s),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国际投资争端,指因各种国际投资在各种主体之间发生的争端;而狭义的国际投资争端,是指国家(政府或其机构)同外国私人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因私人直接投资问题而发生的争端。从实践看,国际上通常所述的国际投资争端或关注的国际投资争端主要指狭义的国际投资争端。
(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
2、分类:根据国家与外国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产生的原因,可将国际投资争端分为两大类:
⑴因为契约所引起的国际投资争端
外国私人投资者经常通过与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以订立契约的方式在东道国进行投资,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对契约的解释、执行,或因东道国单方面修改、废除契约而发生争端。就特许协议争端而言,如果仅指因解释或执行特许协议产生的争议,一般根据特许协议的规定进行评判,较易解决;但如果是东道国政府单方面修改或废除特许协议而引起的争端,则涉及到特许协议的性质、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其解决往往有较大难度。
(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
⑵契约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国际投资争端
在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同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不存在投资契约关系的情况下,或在投资契约关系之外,双方也可能因其他原因发生争端。此类争端主要包括:
国有化引起的争端;
东道国管理行为引起的争端(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等)
东道国国内的政治动乱引起的争端
投资者违反东道国法律引发的争端back
(二)国际投资争端的特殊问题
国家同外国私人之间投资争端的特殊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际投资争端的主体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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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投资争端的特殊问题
1、国际投资争端的主体特殊
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争端的主体均为等的法律地位,不同等的法律地位。与此不同,投资争端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有差别的,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拥有主权,私人是国内法的主体,不享有主权及与此有关的豁免。如何处理这种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的争端,就遇有许多独特而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应采用何种方法,适用何种法律,外国私人投资者在国际法庭中有无出诉权,以及如何执行国际法庭裁判国家败诉的决定,等等。
(二)国际投资争端的特殊问题
从外国投资者的角度,国际投资争端通常涉及到其位于东遭国境内的财产权或契约权、对企业的控制权、汇出外汇权等权利;从东道国的角度,国际投资争端既涉及到东道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投资的管理权和征收权,对自然资源的控制权等主权权利甚至国民经济利益,又涉及到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国际义务。由此可见,国际投资争端涉及的问题,既有契约性问题,也有非契约性问题;既有国内法问题,又有国际法问题;且通常关系到双方的重大甚或根本利益,与一般的国际经济贸易争端存在明显的不同。
(二)国际投资争端的特殊问题
虽然国际投资争端仅发生在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国家之间,但却常把作为资本输出国的私人投资者所属国卷入争端。历史上,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经常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方式而介入国际投资争端,对东道国或进行外交干预,或提出国际请求,或利用本国国内法制度实行单方面经济制裁,甚至动用武力,常常导致私人同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上升为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引起国家间的矛盾和冲突,使投资争端政治化与复杂化。back
(三)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
从实践中看,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商与调解
2、东道国当地救济
3、外交保护
4、国际仲裁
5、外国法院诉讼
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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