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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2005 219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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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2005 219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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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2005 219号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建设局
常价房〔2005〕305号
常建〔2005〕21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收费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收费管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苏价服[2005]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收费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以下简称监理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支付给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费用。监理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性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工程概算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标准费率(见附件表一)计取(用其他办法计取的监理服务收费,其折合费率应符合标准费率)。同时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要求提供服务和提取下列各项费用: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的精神,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监理收费总额的基础上计取费用,计费标准参照附件表三。
、规模等级、施工难易程度,以及工程协调的复杂程度,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中超出监理规范的工作量,应在保证建设工程监理质量的前提下,在国家规定计取监理服务收费总额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对比较简单的工程,可在国家规定计取监理服务收费总额标准的基础上下浮不超过5%。
、优质优价原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约定对监理过程中提出并落实合理化建议、意见的奖励。奖励以因合理化建议、意见产生的经济效益的10%-30%计取,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
对所监理项目获得市优的工程监理单位,其收费可在国家规定计取监理服务收费总额的基础上增加5%;获得省优的工程项目,收费增加10%;获得部优的工程项目,收费增加2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工作内容或超出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以及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有其他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及其性质,在符合规定费率的前提下,协商收费标准和方法,有关内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收费的方式。由于工程正常变更和其他原因导致决算调整的,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实际决算调整监理服务收费。如遇重大变更影响收费办法的,要补充签订合同,根据变更性质进行重新计费。
、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可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二、按规定统一科学计费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监理安全责任取费的费率和标准一律用内插法计算确定(详细计算法见附件注明)。
三、规范建设工程监理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行政行为的通知》(常建[2004]165号文)所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范围开展监理活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参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约定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