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环境法总论
第一节环境、自然资源与环境问题
第二节环境法概述
第三节环境法历史沿革
第四节环境法的体系
第五节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第七节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
环境法
主讲:赵惊涛
第一章环境法总论
第一节环境、自然资源与环境问题概述
一、环境的概念
(一)环境的一般定义
环境一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是指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世界。即所围绕的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含义也随之不同。由此也决定了环境概念在不同领域里有不同的侧重点和内容。
(二)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 在环境科学领域里,环境概念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环境一词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该书同时指出:“也有人认为环境除自然因素,还应包括有关的社会因素。” 简言之,环境是指为生物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资源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自然环境通常是指环绕生物社会的自然界,其主要组成因素有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和生物等。它是整个生物界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为了不断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而形成的环境,如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区、疗养区、城市、乡村、工厂矿山、人工开发区等。社会环境是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
(三)法学中的环境概念
目前法学中环境定义尚未统一。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环境的定义不尽相同,各国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环境状况和特点将与本国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必须并且可能加以保护的环境要素规定为环境的定义。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从以上各国国内法和国际立法中各种环境定义的比较来看,虽然含义和规定范围不尽一致,但有一些相同的特征:
第一,在环境的界定中都包含两方面因素——环境的自然因素和环境的社会因素;
第二,在对环境进行界定时一般都以人为中心;
第三,都认识到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即自然对于人类的重要意义和人类对于自然的重大影响;
第四,法学的环境概念包含着环境概念的一般定义,又吸收了环境科学中环境概念的基本成分,同时又反映了法律的特殊要求。
综上分析环境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大概念,它应包括生物圈的全部生态系统,既包括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
二、自然资源的概念
在1987年我国发布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中,对自然资源的解释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按照《自然资源简明词典》的解释,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