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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简易程序和小额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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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简易程序和小额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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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七章简易程序和小额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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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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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一种便民的诉讼程序。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这一程序,目的在于以简便的诉讼程序适应解决简单民事案件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简易程序一直被视为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总结,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两便”原则(即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体现。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至今仍有许多地区交通不便,经济较为落后,给群众进行诉讼造成了一定困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为当事人减少诉讼往返之劳,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并可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简易程序以简化的诉讼程序适应了解决简单民事案件的客观需要,使一大批简单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时的处理,从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缓解了案件压力。据报道,北京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0%。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与普通程序并列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与普通程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区别表现在:简易程序简化了普通程序审理上的某些步骤和环节(例如起诉、受理、审理等),因而有利于迅速地解决纠纷,节约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而普通程序则相对完整、系统,对程序的要求比较严格。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则适用于除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一切民事案件,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二者的联系表现在,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而简易程序则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对简易程序中未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但是,应当注意,简易程序不是附属于普通程序而存在的,它与普通程序一样,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法院的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据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目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在区、乡、镇常设的人民法庭,以及为审理具体案件而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审判活动以及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效力。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标准。
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