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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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1.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性
2.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3. 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
4. 人民法院的有限证据调取权和调查权
5. 鉴定结论的质证规则
6. 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认定规则
7. 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力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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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的概念和特性
(一)证据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性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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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所谓举证责任,就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判断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是否存在时,对当事人有法律上不利于己的假定被确定的风险。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举证的规则
(一)被告的举证规则
(二)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规则
(三)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二节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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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调取制度
(一)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1. 依职权调取
2. 根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请调取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
1. 提出申请的期限及方式
2. 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处理
3. 委托异地法院调取
二、证据调查制度
第三节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调取、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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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证的概念
质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对质辩论、核实的活动。
二、不同种类证据的质证规则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规则
(二)证人出庭作证规则
(三)鉴定结论的质证规则
第四节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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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的界定
认证是指法官对证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认定的活动。
二、证据资格的认证规则
(一)证据关联性、真实性的认定
(二)证据合法性的认定
(三)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合法性认定规则
第五节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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