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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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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第六章.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章:邻接权
主讲:王金海
第一节:邻接权的概念
一、概念:国际上通常把艺术表演人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人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称作邻接权。
二、邻接权产生的原因:
新科技媒介使表演者失去重新登台表演的机会。
录音录像制作者失去回收投资的机会。
新科技媒介使广播电视组织无法垄断其节目。
第二节:出版者权
一、出版者权:即书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二、专有出版权:即独家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权利。
1、”专有“的含义:
对于著作权人,在其授权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许可期限和约定的地区内,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出版。
对于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其他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2、有效期:合同约定
三、版本权
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的版式设计权。
四、文字的修改、删节权
五、专有刊载权
即报刊出版者在一定的期间内,对作者的作品在报刊上的独家刊登的权利。
转载权:
先载权:一稿多投
六、出版者应承担的义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在著作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后,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时,应当通知著作权人。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著作权人的声明应当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应当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要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出版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三节: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权:
定义:即表演者对其文学、音乐、戏剧、舞蹈、曲艺等作品的艺术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可以是单独的表演者个人,也可以是一个表演团体。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本身。
表演者:演员或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二、表演者权的内容:
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三、表演者的义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音像制作者权: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2、录像制品: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专有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发行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出租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网络传播权
录像制作者的广播权
2、权利保护期:50年
3、使用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