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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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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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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十二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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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属于税法的程序法范畴,在历年考试中既有客观性试题,又有与税收实体法内容相结合的主观题。在本章学****中,考生应围绕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日期、税收征收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注意掌握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规定,尤其是今年教材补充了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本章重点内容,税务管理的相关日期、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款追征、税款退还、实施相关税收征收措施的审批权限、偷税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
2005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的变动;(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对本章进行了修改;(2)删除了“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开户银行及金融机构违法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主要内容讲解及例题
一、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或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考生应注意掌握相应的期限。
、凭证管理
(1)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以及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税款征收
1.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1)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3)税收保全措施
在纳税人纳税期限届满之前,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出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税款追征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漏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