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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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1. 管辖的概念及其与主管的区别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3. 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
4. 特殊地域管辖
5. 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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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第一节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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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通常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方式。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一)选择管辖
1. 经复议的选择管辖
2.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管辖)
(二)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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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辖
二、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节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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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对行政诉讼管辖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行政诉讼管辖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我们在了解其相同点的基础上,应该重点掌握其不同点。就行政诉讼管辖本身而言,应该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特殊地域管辖的有关规定及其意义等。此外,还应该对指定管辖、裁定管辖等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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