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三章民诉有哪些特殊的证明规则 ——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举证期限
新证据
证据交换
证明对象
经验法则
推定的事实
自认制度
职权收集
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
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
举证责任倒置
第十三章民诉有哪些特殊的证明规则 ——案例
甲(供应商)与乙在几年前就某商品的经销达成了协议,约定每月结算一次销售款项,并支付给提供商品的供应商甲。几年后,甲提出其中有一笔款项并未支付,而付款方乙则认为已经支付,双方之间发生争议。随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给付款项并承担违约金。法院受理此案后,确定举证期限为45天。举证期限过了以后,被告又提出一份书证,用以证明已经支付的事实。为何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被告的回答是,因为自己原来不知道这份材料具有证明自己主张的价值,所以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原告认为,证据材料早就为被告一方持有,现在举证期限已过,被告不能再向法院提出。原告还提出关于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事实主张,虽没有证据证明,但被告予以承认。另外,在实体抗辩中,乙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此,法院要求乙予以证明,并告知如不能证明,该主张便不能成立。但乙认为,甲也应当证明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如果甲没有证明,则也表明诉讼已过时效。法院回答:甲没有提出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因此不需要证明。乙认为,既然提起诉讼,则表明甲当然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甲必须对此加以证明。而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也是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一、举证时限制度(1) ——含义与后果
举证时限的含义与后果
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这里所谓“举证”,就是指向法院提出证据,而不是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含义。
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度。
一、举证时限制度(2) ——根据与目的(上)
举证时限的根据与目的
举证时限制度建立的主要根据是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
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
(1)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更准确地讲,应当是提高庭审效率。
(2)有利于防止证据上的“突然袭击”。
(3)有利于法院对诉讼争点问题和证据进行整理。
一、举证时限制度(2) ——根据与目的(下)
理解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举证时限制度的适用依然必须服从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而不是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相违背。
其二,举证时限制度是以“举证失权”的效果来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但应当注意的是,这种限制主要是针对那些以迟延诉讼为目的、故意不提出证据的人,对于那些无此故意的人就不应当强加举证失权的效果。
一、举证时限制度(3) ——举证期限的性质
举证期限的性质
举证期限也是一种期间,其性质属于指定期间。期间在性质上分为法定期间和任意期间,法定期间又称为不变期间,即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法院不能变更此期间。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内容,举证期限应当不属于法定期间,法院可以指定举证期限,说明这一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指定期间。
由于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此期间,因此又具有任意期间的性质。
一、举证时限制度(4) ——举证期限的含义和确定
举证期限的含义和确定
举证期限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限定的一段时间;二是指所限时间的最后界限,而不是一个时间段。
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
举证期限按照是否属于重新指定,可分为两种情形:“元初指定期限”和“重新指定期限”。
一、举证时限制度(5) ——异义时,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这里所指的不一致,是指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
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举证将不受《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一、举证时限制度(6) ——什么是“新证据”
什么是“新证据”
“新证据”的界定十分重要,因为只有新的证据才可以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
民诉中的“新证据”,可分别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两个阶段来看: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又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其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实践中的情形是,知道存在该证据,但却没有找到或难以收集到。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这里的“新发现的证据”应当与上述同解。
一、举证时限制度(7) ——反驳证据的提出与举证期限
反驳证据的提出与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