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五章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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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经济仲裁
一、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概念: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对某一事件或问题发生争议时,提请第三者对争议事实进行审理,居中调解或者作出裁决。
(二)不能仲裁的事由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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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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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的特征
①经济纠纷仲裁活动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②仲裁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
③ 仲裁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我国《仲裁法》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制定并经当事人认可的。
④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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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纠纷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以及双方当事人及其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准则。
,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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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2、一裁终局制度
3、财产保全制度
4、委托代理制度
5、仲裁回避制度
6、先行调解制度
7、仲裁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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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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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三十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二)仲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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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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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末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也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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