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四章武装冲突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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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第一节概述
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战争与和平法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概念
→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
→战争状态
→诉诸战争权
→禁止使用武力
第二节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
→海牙体系
♦作战手段与方法及中立的制度
→日内瓦体系
♦平民与受难者保护的制度
二、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条约;习惯
第三节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一、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二、陆战
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一)海战
→军舰、商船
→海军轰击
→潜艇攻击
→水雷和鱼雷
(二)空战
1. 限制原则
→对作战手段与方法的限制
2. 比例原则
→战争的伤害与痛苦与预期军事利益成比例
3. 区分原则
4. 中立原则
5. “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
6. 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武装冲突各方仍有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1. 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极度残忍的武器
→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2. 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3. 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4.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第四节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一、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范围和内容
(一)伤病员待遇
(二)战俘待遇
(三)战时对平民的保护
二、武装冲突法中的新问题
→恐怖分子与战俘
1. 应无区别地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顾
2. 伤、病者落于敌手,为战俘,适用战俘待遇
3. 搜寻伤者、病者
4. 应尽速登记落于其手中的敌方伤、病、死者之身份,并尽速转达上述人员之所属国
5. 将死者分别埋葬和焚化之前,详细检查尸体,以确定死亡
6. 应准许居民或救济团体自动收集和照顾任何国籍之伤者、病者
1. 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
2. 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施以暴行、恫吓、报复、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
3. 战俘应保有民事权利
4. 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
5. 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6. 准许战俘与其家庭通讯和收寄邮件
7. 战俘享有司法保障
8. 讯问战俘应使用其了解的语言
9. 不得歧视
,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
(1)平民居民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2)禁止将平民作为报复对象
(3)保障平民的合法权益
(4)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平民施加压力
(5)禁止对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
(6)禁止实行集体刑罚和扣为人质
(7)应给予平民以维持生活的机会(8)非安全的绝对必要,不得拘禁平民
(9)对妇女和儿童予以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