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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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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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范围的含义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
三、确定受案范围的法定参考因素
(一)具体行政行为因素
(二)人身权、财产权因素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素
四、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一)受案范围确立方式的种类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确立受案范围上基本采取的是混合式。
第一节行政诉讼范围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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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行政行为
(四)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二、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刑事司法行为
(二)行政调解行为
(三)行政仲裁行为
(四)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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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行政处罚案件
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四、不服不予行政许可案件
五、要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六、要求发放抚恤金案件
七、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八、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
第三节人民法院受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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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监督行政的有效途径。
由于行政诉讼涉及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加之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行政争议的数量众多、形式多样、内容复杂,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纠纷都适合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行政诉讼受案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