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五十三课时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生争议是难免的。采取什么方式来解决国际商事争议,
历来是商业界和法律界重要的研究课题和实践平台。根据国际惯例,解决商事争
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上述四种商事解决方式中,有民间性
质的;也有通过法院实行国家强制管辖的方式,即诉讼的方式。目前,在国际上
人们又把协商、调解和仲裁统称为非诉讼解决方式或称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即 ADR 方式〖ZW(〗ADR 的英文全称为 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依直
译应为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对这个新概念,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解译方式:一
种认为,ADR 应是指没有强制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即只包括协商和调解,不应包
括仲裁,因仲裁属于其裁决必须被强制接受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另一种意见
认为,ADR 应指诉讼之外的所有民间的争议解决,仲裁不仅应包括在内,而且是
ADR 中的一种主要方式。〖ZW)〗。本章则集中阐述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
议的问题。由于仲裁及国际商事争议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越来越多的商人(企业)
愿意通过此种方式来解决其商事争议。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仲裁的定义及其特点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
所确定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ZW(〗关于仲裁的定义,可以说
有成千上万,王生长同志的专著《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与实务》一书,专门
对此作过概括介绍,请见该书第 52~55 页,法律出版社,2001 年 8 月。
对于这个定义,我们特别要强调,仲裁本身所具有的三个基本特性:1. 仲
裁的合意性,当事人之间通过仲裁协议,达成自愿仲裁的合意;2. 第三人,即
仲裁员的必备性,不管是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还是临时仲裁(ad hoc)中由当
事人指定的仲裁员,都是仲裁必不可少的必备条件;3. 裁决的强制性,即作为
仲裁成果的裁决,可以在法院中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的这三个特点,就把其与诉
讼和调解区别开了。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的手段,都有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和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作用,并且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法
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但仲裁与诉讼因各具特色,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 受理案件的依据
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法院诉讼不须一方当事人事先
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或双方达成诉讼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
诉,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所争议的案件,另一方就应当应诉;而仲裁机构必须依据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案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
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授权,这是仲裁与诉讼的根本区别。
(二) 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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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能选定审判员,是由法院依法指定法官或组成合议庭
审理案件;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指定或根据双
方同意的仲裁规则产生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三) 审理案件的方式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而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
开,裁决也不公开,开庭时没有旁听,审理中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秘书处不接受
任何人采访。
(四) 审理结果
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而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不能上诉,也不允许再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要求,败诉方如
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有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如英国伦敦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Grain and Feed Trade Assocsation (GAFTA) 规
则就规定,凡不满意裁决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到高一级的仲裁庭,如还不满,还可
以上诉到英国伦敦高等法院,法院的判决才是最终的。见 GARFTA 125 号规则。
(五) 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
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份,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受
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六) 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
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到境外执行时,需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地国与申请执行的
所在地国之间所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去处理。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
裁裁决要到境外执行时,如果作出裁决的所在地国与申请执行的所在地国均为
1958 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可以向执行
地国的主管法院提出承认及执行的申请;不是公约成员国的,则需根据司法协助
条约或者互惠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