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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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第一节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协议
二、条约的名称
三、条约的种类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五、条约的历史发展
六、条约法及其编纂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条约》
个人、法人
政治宣言
口头条约
特
征
主体:国际法主体
内容:权利和义务
形式:书面形式
国内法支配
标准:国际法
君子协定
狭义:条约名称的那类协议
公约;协定;议定书
宪章;盟约;规约
换文
宣言或声明
谅解备忘录
联合公报
不
影
响
协
议
的
法
律
效
力
广义:任何名称的协议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意义不尽相同
二、缔约程序
三、条约的加入
多边性条约
不以生效为条件
四、条约的保留
五、条约的保管与登记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谈判
签署
正式签署
草签:认证
批准
接受或核准:同样程序
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
正式认可:国际组织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全权证书
授权代表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该国代表之签署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此效果;或
(丙)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些表示。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解释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