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期间和期日
第二节送达
第三节财产保全
第四节先予执行
第五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诉讼费用
第七节诉讼救助
第一节期间和期日
一、期间和期日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二、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一)计算期间的单位:时、日、月、年。
(二)计算期间的方法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四、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特点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特点是:
第一,送达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不能称其为送达。
第二,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
第三,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四,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
内容: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职务、住所或者居住地,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签收日期等。
第三节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条件:
第一,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第四,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二)诉前财产保全
适用条件: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申请主体不同
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在起诉前提出申请
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第四节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