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第十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ppt

格式:ppt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第十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ppt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8/3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第十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
(Chapter Ten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for Legal Act,Agency and Limitation of Action)
一、法律行为
二、代理
三、时效
本章基本内容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


一、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由于法律行为内容的复杂性,对于其实质要件准据法的确定难以依据一条单一的冲突规则,通常是依国际私法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以及调整各类关系的规范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

(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2)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
(3)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
二、代理
(一)代理的法律冲突

代理是指发生在本、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代理人依代理权与第三人进行民商事活动,其权利义务直接由本人承担。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示意图








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权限内所为的具体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
(内部关系)
(外部关系)
(外部关系)
二、代理
(一)代理的法律冲突

(1)关于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2)关于代理的立法体例
(3)关于代理的分类及代理法的调整范围
(4)关于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代理
(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关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一般认为属委托合同关系,故应依适用于合同法律选择的冲突法原则决定其准据法。在立法或实践中,多主张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有的主张依代理关系成立地法的;有的主张依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的;也有的主张应依代理人营业地法;还有的主张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加以确定的。
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采用有限的“连结点组合”方法,特别是采用那些既与代理人有关,又与本人有联系的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以补充意思自治原则。
二、代理

代理外部关系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属合同法调整范围,适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即外部关系完全由附属于缔约第三人与本人或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支配。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内部关系的准据法
(2)适用主要合同的准据法
(3)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
(4)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
(5)混合法
三、时效
(一)时效及其识别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在民法上,时效依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二是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
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自由意思予以排除,也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预先予以抛弃。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尽管各国民商法对时效制度都有规定,但是关于时效的具体内容、时效的期间和效力、适用范围以及法院是否主动适用时效、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时效的性质等方面的规定却并不完全相同,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在时效问题上产生法律冲突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