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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配套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集聚使用的效益,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株洲市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是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所涉及的各类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所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遵循“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原则;
(二)与市级预算安排相结合原则。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凡与土地整理项目建设有关的,均列入整合范围。
(三)“以补(奖)代投”原则。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市级财政“以补(奖)代投”。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进行统筹整合。县市区政府根据整治项目的
立项批复和建设规划组织编制项目总体预算,市农村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项目总预算进行审查,各相关业务部门对各子项目的预算严格把关,形成总预算的审查意见,报市农村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市农村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算批复下达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预算,市财政会同县市区农村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总预算,在与市级部门预算相衔接的基础上,编制资金筹集整合方案,报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批准,资金筹措方案原则上不留缺口。
第六条列入资金整合方案的各类资金围绕土地整理项目同步跟进,各专项资金按原审批渠道、原资金用途进行申报审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筹集:
(一)由各部门会同财政衔接筹集的子项目专项资金
1、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省级以上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由国土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衔接筹集,按项目有关规定组织逐级申报。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来源于按《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筹集的资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实行有偿使用,从置换指标的项目土地收益中提取部分专项用于土地综合整治区域的拆迁、整理与建设。
3、需衔接统筹的与土地整理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专项资金由发改委、水利局、农业局、农办、交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衔接筹集。
(二)市财政直接统筹的资金
1、市级补助资金,从市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土资金中安排,原则上取之于土,用之于土,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旧宅基地复垦和农户拆迁补偿,同类项目市财政按统一标准给予补助。
市财政局按国土资源局审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7万元预安排补助资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完成后,市财政再根据确认入库的新增耕地面积办理资金结算,超过计划新增耕地面积的,按7万元/亩标准增加补助;少于计划新增耕地面积的,按7万元/亩标准扣减补助资金。多拨资金的,由县市区财政缴回市财政;拒不缴回的,由市财政从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回。
2、以补(奖)代投资金,市财政牵头,市农办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相关以补(奖)代投政策及标准。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分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生产发展三大类确定奖补方式;对属市级奖补范围,若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不足以全部兑现的项目支出,列入下一年度市级部门预算。
3、其它税费,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每年新增部分的50%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三)其它资金
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偿使用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县人民政府按9:1的比例分配,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收益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偿使用费村集体分成部分,全部用于项目区内的公益设施建设。
2、县级财政直接统筹按项目区域范围内按每村安排配套资金,作为农村土地整治的铺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足额安排。
3、乡镇自筹资金,包括以工代投、以工代赈以及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农民自筹资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
4、帮扶资金,整治项目区域内帮扶资金和其它社会资本投入。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七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之内,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范围和虚列支出。项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超预算资金一律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八条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专用账户,分项核算,按项目性质不同,将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城乡增减挂钩项目、财政补助等项目资金设二级科目核算,资金封闭运行。
第九条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