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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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几个基本的概念
(一)产品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另外由于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特殊性,它们也被排除在该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外,而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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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我国现行的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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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产品质量定义为: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这些特征和特性主要包括
(1)适用性。
(2)有效性。
(3)可靠性。
(4) 维修性。
(5)安全性。
(6)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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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法概念与与调整对象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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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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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具体来说,《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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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
,采取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区别管理的原则。
,组织协调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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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主体
1、产品质量监督行政部门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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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1)消费者个人的监督权。
2)社会组织的监督。
3)公众的检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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