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犯罪发生的理论学说
第一节犯罪人类学理论
一、概说
犯罪人类学理论是指利用人类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过程中提出的犯罪学学说的总称。
犯罪人类学研究是在19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其内容主要是利用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研究,试图从犯罪人身上寻找犯罪产生的原因,用犯罪人的异常的体质特征说明犯罪产生的原因。
以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索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学派,是这种理论的创立者和主要代表者。在龙勃罗索之后,还有一些人也按照龙勃罗索开创的研究路线,进行了一些犯罪人类学研究。
二、龙勃罗索的理论
切萨雷·龙勃罗索是意大利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学家。由于他对现代犯罪学的诞生和发展所做出的杰出贡献,被许多西方犯罪学家称之为“犯罪学之父”、“近代犯罪学之父”、“生物实证主义学派的创建之父”等。
龙勃罗索在1876年出版的代表性著作《犯罪人:人类学、法理学和精神病学的思考》(简称《犯罪人论》)一书中,论述了他的犯罪人类学理论。
(一)生来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索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
生来犯罪人在身体特征、感觉和功能特征、心理特征和其他智慧方面,都有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
(二)犯罪原因理论
龙勃罗索在研究犯罪原因的过程中,最初仅仅强调犯罪的人类学原因——隔代遗传,后来,也逐渐认识到其他的因素在犯罪产生中的作用。
三、其他人的人类学理论
(一)格林的犯罪人类学研究
其主要结果是:
格林认为,犯罪人与正常人在性质上是类似的。从先天遗传来看,所有正常的人在精神和道德上都是一样的。人们之所以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素质因素和环境因素的作用。
格林通过大量的身体、心理测量和其他调查活动,获得了有关犯罪人个人特征的重要结论。
格林的研究发现,犯罪人也有不同的心理特征。
格林还用道德缺陷、年龄等因素解释犯罪行为。
(二)胡顿的犯罪人类学研究
胡顿的犯罪人类学研究的主要结果是:
胡顿的调查发现,犯罪人与守法的市民之间有重要的差异。
胡顿发现,犯罪人与市民之间存在社会学方面的差异。
犯罪人与市民之间也有显著的形态学差异。
根据胡顿的调查结果,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之间,也存在人类学差异。这些差异既有身体方面的差异,也有形态学方面的差异。
他发现,不同种族的人实施犯罪的数量是不同的,同时,不同人种实施的犯罪的类型也有差异。
第二节犯罪生物学理论
一、概说
现代犯罪生物学理论(theory of criminal biology,biological theory of crime)主要是对20世纪初期以后产生的有关犯罪人的生物学特征与犯罪关系的理论学说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