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大写) (小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 个月/ 天,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
第三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计结息
借款利率: 月利率‰
利息计算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天数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月利率)
3、按月结息,每月的5日为付息日
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罚息及罚息利率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五条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承诺按时足额提供借款资金。
贷款人如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时,应当提前两个星期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必须及时组织资金归还,否则借款人也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借款人承诺按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及时足额归还本金。
第六条保证条款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并严格办理相关的抵押担保手续。
借款人必须接受贷款人对该笔借款的使用监督。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了解借款人的项目执行、经营管理、财务运行等情况。
第七条违约责任
借款人应于借款次月5日之前支付当月借款利息,如支付逾期,每延后一日按应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
借款到期之日借款人应及时足额归还本金,如归还逾期则按前述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并加收50%的利息;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时间如超过一个月,贷款人有权行使前述担保权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八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生效,该笔借款本息还清失效。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大冶市惠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