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年6月下作者:张恒山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以消灭阶级为根本指向,但同时认为正义观念因不能脱离社会经济发展现实而具有特定历史阶段性内涵。中国共产党人在忠实于马克思主义原理、不放弃对正义的终极追求的同时,更为重视正义在现历史时期的现实性内涵,实事求是地运用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于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的制度构建中。
关键词法正义平等实事求是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在其经典著作中阐述的、以正义为主题的、以“法”“平等”“公平”“正义”等概念为核心的、关于社会制度之灵魂的基本价值观。全面地、正确地理解这种法—正义观,结合中国现实实事求是地运用这种价值观,对于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指导我们的事业,同时又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马克思之前的西方正义思维传统
以古希腊文化为文明源头之一的西方文化,传统上极为重视对正义的思考。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开创的关于正义的解释,根源于对人生的意义、对法与国家的理想状态的探索。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开启的关于正义思考的起点是:人的生活怎样才是幸福的?人生的最高伦理状态是怎样的?他们的共同回答是,作一个正义的人,或者说,人的行为、精神要体现正义。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什么是正义?人应当如何做才能达到行为和精神的正义?针对许多智者提出的观点——人的行为符合法律就是符合正义,柏拉图提出:在一个符合正义理念的、具有等级秩序特征的国家制度中,每个人努力通过保持自己的精神处于由理性在***辅助下控制自己的欲望的状态中、从而服从这个制度秩序给他作出的具体地位安排才是个人的正义。①这一回答强调,个人正义与特定的国家制度安排密切相关。由此引发出关于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安排才是正义的、以至能够保证个人幸福实现的争论。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的幸福包括三大基本价值(善):身体健康、中等富裕的财产、正义的伦理精神;②而个人的幸福只有在具有正义性的城邦国家中才能实现;虽然城邦国家的政体结构是多种多样的,但最具有正义性、并且具有现实实现的可能性的是中产阶级执政的③、采取共和政体结构的、实行法治的国家④;体现正义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平等的特征——包括分配的正义(包括比例的平等与平均的平等)和矫正的正义⑤。
亚里士多德的回答,不仅继续了关于国家正义的思考,又进一步引发关于法律如何体现正义的思考。或许受古希腊城邦国家大量存在的公民大会立法事实的启迪,公元前4世纪形成的伊壁鸠鲁学派试图用契约论回答法律的正义性问题。公元前3世纪形成的斯多葛学派并不太关注国家正义问题,强调人的理性的独立性、自在性,认为这种理性是神、人、自然万物共有的规律、本性,因而,其名为自然法,人类国家法律的正义的关键在于其符合这种自然法。这一回答开启了后世西方关于自然法的绵久思考。
帝国时代的罗马人既不关注国家正义问题,也不关注抽象的法律正义问题,他们关注的是在处理个体的具体利益争端时的正义问题。这种关注和思考使他们形成罗马私法的系统性成果。当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兴起后,神便成为主导人精神思考的一个重要因素。罗马帝国后期的政治***使现实社会秩序混乱、战端频仍、祸患丛生,对现实执政者深感失望的思考者将希望的目光投向神,投向天国。他们主张用上帝主导的天国的秩序取代现实的罪恶深重的国家。这便开启了用基督教的神的正义主导现实国家和法律的思考。而实践中的神的正义只能是教皇主导的基督教会所把持解释的圣经教义和教会戒律。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西欧逐渐呈现、形成王权与封建诸侯领地权并存,多个世俗王权与统一的罗马天主教会教权并存、相互斗争、相互制约的局面。在世俗王权与教权的斗争中,为世俗王权的独立性作辩护的思想家摈弃王权神授学说,将王权的来源归于民授,并复活、发展了人民契约理论。⑥随着各地封建领主势力衰落而兴起的统一王权又随着宗教革命摆脱了罗马天主教会神权控制,很快发展成专制王权,而专制王权行使国家权力给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带来严重威胁,这使得人们重新质疑国家的正义性问题。当然,宗教革命之后的这种思考主要是在世俗文化的道路上驰骋,而且,这种思考必然是在既有的古希腊思想和中世纪思想的成果基础上的创新。
围绕着国家权力的来源及其行使的正当性问题,形成了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原先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基于理性认知自然法、懂得自然法基础上的义务权利划分,进而为保卫基本的自然法权利——如生命、财产、平等、自由等——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授权予政府,人们要求国家依据自然法制定实证法,在采取分权的政体结构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进行国家治理,尊重和保障人们没有转让给国家的自然权利——人权。这一关于国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