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第一节法制及其分类
*重点问题
一、法制的概念
(一)概念
法制指一国或地区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是该国、该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各个因素有机联系的系统。从其构成来看,它不仅包括法,还包括法律实践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
(二)构成因素
构成法制的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法在社会中的运动形式,西方学者有时称之为“行动中的法”或“活法”,与“书本上的法”相对应。
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二、法制的分类
(一)法的历史类型
是按照法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的范畴,在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制度一共包括四种历史类型。
2 .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二)法系
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在形式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以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的范畴。
·按照法的历史传统、法的结构和法律渊源的差别:
大陆法系:以欧洲大陆为代表
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
·按照宗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宗教法系:中世纪欧洲各国、伊斯兰国家的伊斯兰法
世俗法系: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
·按照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远东法系:以古代中国、日本、朝鲜为代表
西方法系:西方国家为代表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重点问题
一、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界定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即一种类型的法代替另一种类型的法。它不同于法在同一历史类型内部的变更,它是法的阶级本质的变化。
具体包括:
封建法制对奴隶法制的取代;资本主义法对封建制法的取代;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法的取代。
二、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
· 其变更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
· 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已不能仅仅靠内部调整解决时,即通过社会革命实现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