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周小芹与港商冯梁于1984年相识,1985年同居,1989年、1991年先后生有一子一女,1998年冯梁回香港小住时,心脏病突发死亡。周小芹发现冯梁在港原有发妻梅氏、两个成年儿子和父亲。留下财产1200万,其中A市有四幢房、一个工厂价值700万;在港有住房价值100万、现金300万、股票和港币100万。周小芹与梅氏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周小芹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无管辖权,驳回起诉。后上诉,上诉法院认为有管辖权,依据A市有大量不动产,且港商冯梁常驻地在A市。请问:
A市法院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该案应适用什么准据法?如何判决?
有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若干意见〉》:在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视为事实婚姻。
《香港婚姻条例》:事实婚姻关系时已经有合法配偶的为无效婚姻,任一方都无权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继承法》第10条:父母、配偶、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婚生、非婚生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配偶、子女时才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只有婚生子女一半的继承权。
法院的判决:
在A市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共7个继承人,700万÷7﹦100万
在香港的财产适用香港法,梅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获得5万元,余下495万元由2个婚生子继承1/2,2个非婚生子继承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