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学辅修专业
民法
王国金主讲
江苏科大经管院法学副教授、法律辅修专业首席负责人
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欢迎光临
二、课程性质:
法律专业的专业课。
三、学习方法
(1)听课
(2)讨论
(3)收集有关资料
民法绪论
一、讲授内容
(1)第一讲民法概述
(2)第二讲民事主体
( 3 ) 第三讲民事客体
(4)第四讲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第五讲民事权利
(6)第六讲民事责任
第一讲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语源和简史
三、民法的性质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五、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民事特别法(海商法)
、      (一)  财产关系:
(1)  静态财产关系:物权
(2)  动态财产关系:物权
(二)  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
身体健康权
(2)身份关系:荣誉权、亲权(父母子女关系)、
监护权、配偶权
、
、       二、  民法的语源和简史:
源于欧洲的“市民法”(civile)。欧洲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城邦,一个城邦的市民亦即一个城邦国家的居民,于是在欧洲人的观念中市民即国民、公民,市民也就是城市人。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将“市民法”翻译成“民法”,而未译成“市民法”,颇有创新,充分考虑了东方社会幅员辽阔的乡村社会与欧洲的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别,在东方社会市民就是城市人,是与乡村人相对应的概念,只有“民”才能包括城市人与乡村人,具有一国所有的人的含义。
中国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我国民法,其术语及制度,均移植继受于法、德等欧洲的“市民法”。移植继受的为:清末民初为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前苏联。
民法简史
,世界上最早的民事法律汇编为罗马私法《查士丁尼安民法大全》。
  ,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代表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典,也是19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3. 1890年,代表垄断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也是20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4 4. 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现正制订民法典,欲占领21世纪末民法典的制高点。
三、民法的性质
(一)私法性
私法是与公法相对应,是西方法学问较为普遍的法的分类方法。所谓私法是关于私人(个人)之间的法律,如:民法;而公法是关于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如:宪法、刑法。
民法关注的是作为社会单元的个体(个人)的利益和权利,即利益主体在不同利益范围或不同交往关系中的特定权益,是个人利益的法律表现。
(二)人法性
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也是民事关系的主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 民法规定了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如成年人(18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
2.  民事行为是人的表意行为。
(三)民事权利性:
“权利”是古罗马私法创立的一个法律细胞单元。民事主体能独立依靠民事主体的权利,而权利是力量的源泉。在古罗马法中称“ius”。民事主体在追求和保护权利的过程中实现人的价值。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其是指民法是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法的指导思想。
(二)功能:
1.  民事审判准则;
2.  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起到克服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不性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