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自然资源法学绪论(二) 自然资源法概论
提要
一、自然资源法的发展简介
(以环境法为广角)
二、自然资源法的原则
一环境与资源法的历史发展
古近代中国环境与资源法的发展
中华民国环境与资源法的发展
外国环境与资源法的发展
新中国环境与资源法的发展
(一) 古近代中国环境与资源法的发展
商
(前16世纪),生活环境保护,《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治以酷刑)
西周
以“礼”反映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反映预防意识,《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较早的保护水和林木的法律,重刑)
战国
商鞅《秦律》中《田律》,规定对野生生物资源的护养和利用应“发必有时”、“取之以时”十分科学;秦朝大将蒙恬为防御匈奴,在长城附近植树造塞,形成绿色长城
秦汉
黄土高原从游牧区成了农业区,生态环境失调;出现水令,植树奖励。秦《田律》“以时禁发”规范农业生产。
唐
《唐律疏议》中“杂律”一章,对自然资源、植树造林、生活垃圾、珍稀动植物的管理和保护;藏王松赞干布的保护森林的命令,山林分类管理。
宋朝
《宋刑统》利用经济手段,例如减免赋税促进植树造林,实行的手段鼓励种树
元代
明确规定保护文化古迹,“诸名山大川寺观祠庙,并前代名人遗迹,敢折毁者,禁之”; 元世祖曾下令不得污染水源。
明朝
对自然资源实行驰禁,但仍划定区域禁猎、保护珍奇异兽、重罚毁林烧林、鼓励植树种桑等,重视对城市环境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清代
人口激增,在内蒙古一带大规模开垦荒地,水土流失严重,沙漠扩大;在东北地区制定禁止采伐森林、采矿的政策。
小结;
在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
我国古近代环境状况的历史演变,经历了良好(先秦)、第一次恶化(秦汉)、相对恢复(东汉至隋)、第二次恶化(唐至元)、严重恶化(明清)这五个阶段。
(袁清林,《中国环境保护史话》,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p95-96。)
环境与资源问题,表现为农牧业生产活动引起的对森林、水源及生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破坏,以及人口集中的城市由于居民的手工业活动和生活造成的城市污染。
环境资源法内容,局限规范于农时农事、植树养桑、封山育林。
古代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退化是成正比的,古代环境与资源法在局部问题和某些方面起到了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作用,积累了一些宝贵的思想和有价值的经验。
(二) 中华民国环境与资源法的发展
社会经济状况:
封建经济——农业经济为主
半殖民地地位——外国人办工厂,在东、南沿海
战乱频繁、政局不稳定
执政者无暇于环境保护
环境问题状况:
工业造成的环境污染
农业造成的自然资源破坏、水土流失严重
战争人为造成生态灾难(花园口黄河决堤)
环境与资源立法:
1、国民党政权
几乎查不到污染防治的法规
自然资源立法主要有:《渔业法》(1929)、《森林法》(1932)、《狩猎法》(1932)、《土地法》(1930)、《水利法》(1942)
立法实施不力
2、共产党政权
在革命根据地颁布许多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法规:
《闽西苏区山林法令》(1930)、《晋察冀边区禁山办法》(1938)、《晋察冀边区垦荒单行条例》(1938)、《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1941)、《晋察冀兴修农田水利条例》(1943)、《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1949)
基本保证根据地自然资源的持续自给,为建立新中国提供物质基础。
(三) 外国环境与资源法的发展
20世纪初以前的萌芽时期:
中西部地区→“剥光就走”、“黑色风暴”
西部→采金热、洪水泛滥、野生动物灭绝性捕杀
都市工业革命→污染问题
资源环境立法:
《垃圾法》(1899)、《黄石国家公园法》(1872)、《森林保留地法》(1891,授予总统在公有土地上划出“森林保留地”)。
20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的形成时期:
完成工业革命→植被破坏、干旱尘暴和污染公害等灾难(30年代) →公害事件(40-60年代“落山叽烟雾事件”,1969年圣巴巴拉海峡石油污染)→环境保护运动(1970年4月22日首次地球日纪念)→公民环境意识大增→国家资源环境管理和立法(1969年)
加强环境与资源法:
1、污染防治法形成,《公共卫生法案》(1912)重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调查水污染事故,清洁水法(1948)和清洁空气法(1955);
2、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立法出现,1960年《多重利用持续产出法》,1968年《原始风景河流法》,1964年《自然保护区法》。
 3、国家基本环境政策的的立法,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
20世纪70年代至今的完善发展时期:
对60年代资源环境立法的全面整合和深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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