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黄石市西塞山区农林水利局
职权编码
57153172-9-CF-35700
职权名称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黄石市西塞山区农林水利局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违法违规行为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一般
:;单位育苗1亩以下或造林3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
:;单位育苗1亩以上或造林3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通过举报、调查,发现涉嫌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责任:森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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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国家林业部颁布)第二十四条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