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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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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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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cpl 在星期日, 01/24/2016 - 17:47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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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内容提要】在我国,推动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与刑事司法的体制、机制、制度、理念的变革紧密相关。实现庭审实质化,需适度阻断侦审联结,直接、有效地审查证据,包括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需充实庭审调查,改善举证、质证与认证;需完善庭审调查规则,调整审判节奏,加强释明权的运用,改革裁判方式;需充实二审庭审,明确检察官在二审法庭的职能定位,发挥其诉讼功能,合议庭则应当运用职权推动二审审理的精细化和庭审实质化。为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应改善庭审准备、加强辩护权保障、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以及建立、完善司法责任制。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庭审实质化 司法改革 司法权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⑴“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⑵在我国现今的制度框架和实践背景下,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尚需立足现实参酌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研析。
 
一、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
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以庭审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也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首先,“以庭审为中心”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司法的根本特性是判断性,司法判断的前提是亲历性,即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证据。而只有法庭审判能全面、有效地提供亲历性条件,使法官得到鲜活、丰富的案件信息,从而获得正确作出司法判断的基础和条件。其次,“以庭审为中心”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推演。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审判应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是因为审判具有中立性与独立性,采取兼听和辩论的方法,采用公开的方式、严格的程序与合理的技术,具备正确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最佳条件,而审判的这些特性及方法主要是通过庭审体现的。反之,如以庭下阅卷的方式实施审判,不仅不可避免地导致“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侦审联结”与“侦查中心主义”,而且其运作方式实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等活动无本质区别,难以支撑审判的优越地位和决定性作用。⑶ 
推动庭审实质化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克服“庭前实体审,庭审走过场”的弊端,实现庭审实质化。因此,立法限制审前案卷移送(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实行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并展开质证的控辩式审判。但是,审判方式虽变,庭审虚化的问题却未根本解决。法官变审前阅卷为庭后阅卷,仍以阅卷而非庭审作为心证的主要来源。2012年刑事诉讼法恢复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方式。此种恢复虽然有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提高其庭审掌控能力,却使庭前实体审现象更易发生。此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意图强化庭审对证人证言的实质审查,但从实践看,证人出庭率并无明显变化,加强证人出庭以推动庭审实质化的立法目的显然未能实现。
⑷ 
以上情况表明,庭审虚化是长期存在而未能有效解决的制度性问题。⑸而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看,这种虚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庭审调查未贯彻直接审理原则,证据审查趋于形式化。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通常是定案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种类,但庭审调查时证人一般不出庭,而以侦查阶段的书面证言代替原始人证;由于书面证言的形成原因并不清楚,而且不能对陈述者进行质证,此类证言实属典型的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应具备证据能力,只能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例外使用。⑹但是,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基于对侦查公正性的高度信任,赋予传闻证据以证据能力,形成了以例外为常态的怪异现象。⑺而且,对于被告人的口供,主要使用庭前供述笔录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对庭前供述的形成一直缺乏有效的监督审查手段。⑻此外,我国刑事诉讼将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形成的笔录材料,作为当然具有证据能力的信息载体,却忽略了此类证据材料的可错性,以及在有疑问、有争议的情况下对制作者进行法庭质证的必要性。如此种种违反直接审理原则的证据调查方式,最终造成了法庭证据审查的形式化。二是庭审举证、质证趋于简化,造成普遍的庭审不充分。由于对庭审效率的追求,公诉和审判方均力求快速完成法庭审判。因为双方均认为,法院审判主要基于案卷材料而非庭审,只要案卷中证据充分,就不能不确认控罪。由此,简略举证、质证成为普遍的庭审风格。公诉人大量使用批量举证、概括举证方法,较少一证一举、一证一质。法官也总是希望尽快完成审判,然后在庭审后通过阅卷形成判决。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