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节无效合同
一、概念
无效合同指虽然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特征
1、违法性
2、国家对无效合同进行干预
3、不可履行性
4、自始无效性
三、无效合同的类型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合同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一)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3)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案例四:美国诉伯利恒街公司(联邦最高法院1942)
1918年初,美国航运萎员会舰队公司(一家政府公司),与伯利恒军舰建造公司,在事前讨价还价的基础上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在谈判过程中,伯利恒公司所坚持的合同条件是:政府支付的建造军舰的费用应包括成本费和一笔固定费用;还应包括一笔节约奖金,其数额为实际成本与估算成本之间的差价的50%。为了加快生产进度和避免承担责任,该政府公司一方的谈判代表最终作了让步。根据该合同条件,由于结算成本大大超过了实际成本,伯利恒公司有权得到的钱,除了9100万美元的建造成本费之外,还包括1100万美元的固定费用和1300万美元的节约奖金。后来,政府向伯利恒公司支付了成本费、该固定费用和800万美元的奖金,扣留了该合同规定应当支付的500万美元。不仅如此,政府还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平和合理地对补偿进行计算,然后由被告返还多支付给它的那一部分,伯利恒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政府就其违约行为进行赔偿。
(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合同
1、违反法律仅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排除了部门法、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可能性。
2、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一国之内除法律秩序以外,涉及政治、经济、贸易、金融、税收、市场、治安、文化、教育、外交、国防等领域的秩序。善良风俗指民族文化、历史传统、道德伦理、民风民俗、乡规民约中,体现了全体公众的整体利益的风俗习惯。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
2、行为人须为恶意且存在意思联络
3、须有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后果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案例五:哪份租赁协议有效?
1998年11月,原、被告订立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房屋十间出租给被告经营,租期五年,月租金为2023元,全年一次性支付,若逾期十天,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原被告未按该协议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999年1月,原告与被告和项某又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租赁给被告和项某经营,租期3年,每年租金8000元,半年支付一次。1999年3月9日,被告按该协议的规定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租赁证。
2001年1月原告因被告拖欠租金提起诉讼,要求解除1998年11月签订的协议。被告则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是1999年1月签订的,租金已经全部交纳,而租期尚未到期,原告无权解除。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两份租赁协议的效力问题,原告认为1998年11月订立的租赁协议有效,理由是被告在1998年12月至2000年12月租赁期间按此协议约定的月租金支付原告租赁费,1999年1月1日订立的租赁协议中故意将租赁屋面积和租金标准降低,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租赁证时少缴租赁税,双方实际不应按此协议履行。被告认为1998年11月订立的租赁协议已作废,应按新协议履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称为规避法律的行为。构成规避法律的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规避法律之目的
2、须有真实的违法交易
3、须触犯法律的强制性
或禁止性规定
案例3-5,P38
案例六:北京华夏英才科技发展中心诉北京金田信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01年初,原告拟组织团队参加该年4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29届国际新发明博览会,该团将同时对欧洲8国进行“科技考察”,总行程15天,2001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者均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达成协议,由被告为原告安排出国行程,包括办理签证手续,被告在协议中保证,如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