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讲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转型期的旧中国宪法
(一)我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发生在第二次社会大转型期。
1908年9月:《钦定宪法大纲》
1911年11月:《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11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袁世凯专制统治时期:《天坛宪法草案》和《中华民国约法》(1914),以及《修正大总统选举法》(1914年12月),变相的“皇帝”出现。
五四以后,进入“一国两宪”时期。
1924年4月:《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1925年7月1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转型期的旧中国宪法
蒋、汪黑色政权统治时期的立宪活动有:
1931年6月:《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6年5月5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称“五五宪草”);
1946年12月15日;《中华民国宪法》等
革命根据地的立宪活动: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在1934年作了某些修改);
1937年:《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二)转型期旧中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特点
1、自五四运动两种类型的半盘西化以来,所有的斗争主要体现为“一国两制”、“一国两党”、“一国两宪”的斗争,这种斗争仍在继续。
2、从转型的特点看,宪法极不完善、制宪、修宪频繁,良性违宪现象严重也是必然现象。
3、由于从东西方文化碰撞以来,一直就是代表两种不同利益的意识形态在左右着国人的思想,因此“新型的买办资产阶级”可能会架空宪法,使宪法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在特定的条件下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都可能为其所垄断,从而篡夺人民民主的政权,但这种历史的翻覆只是暂时的,历史的趋势必将是转型完成之后的公正的社会制度的确立,俗话说“满墙都是屁,为何墙不倒;两边都是屁(公正),因此撑住了”。现行的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就侧重于保护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但这种资源分配不公正的制度安排只是暂时的,迟早将通过制度的安排来扭转这种“只有一边墙是屁”的不公正的资源分配所带来的后果。
转型期宪法产生与发展的特点
4、社会转型之后的定型绝对不可能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制度,也不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资本主义制度,而是由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中间阶层所主张的一种比较公正的社会制度,我们现在所走的道路是学习资本主义的一些有益的东西,而资本主义也在借鉴社会主义的福利制度,例如美国就建立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福利国家。将来的宪法也必将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障性宪法,转型期间最残酷的战争时代已经过去,因此未来的制度变革一般不会出现武装革命的情况。
二、西方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英国宪法
1215年:《自由大宪章》,有两方面的政治要求:一是限制国王的权力;二是保护贵族与市民的人身与财产权利。
1236年:《麦尔登条例》;1258年:《牛津条例》,两者统称为宪章。
英国的近代宪法性法律主要是指: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6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件》,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此外,1832年、1867年和1884年的《众议院选举法》也被认为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方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美国宪法
1787年制定、1789年批准生效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76年美等、自由天赋人权等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原则,宣告殖民地脱离英国而独立,它所昭示的宪法原则有:(1)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2)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3)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如损害这些目的,人民都有权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马克思将这一宣言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二)美国宪法
1789年批准生效的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根据该宪法:(1)联邦立法权(国会=参议院+众议院)。任何法案都要经过两院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方能通过。通过后的议案应递交总统批准生效。如果总统不予批准,应依照所定关于法案的规则与限制,由两院三分之二再通过。(2)美国的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任期4年。当时并没明文规定总统的连任次数。1796年,华盛顿开创了美国总统不能连任两届的先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同时又是陆海空三军总司令。总统经参议院同意,有任命高级官员、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权力,且有权批准或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两院再次通过被总统否决的法案时,即可推翻总统的否决,使法案生效。(3)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主要集中于最高法院。
(二)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的缺点是:(1)没有详细规定人民的权利。(2)没有触动奴隶制度。(3)具有明显的种族歧视色彩,例如众议员在各州的分配,在南部各州蓄奴各州的人口按照自由人加3/5的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