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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卷第期江苏工业学院学报..
年月.
论《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制度
高国梁
江苏工业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常州
摘要:‘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限制方面,缺乏配套的保障制度;在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方面,规定得过于笼统;在派遣期限方面,缺乏明确的限制。应增加劳务派遣单位资格的配
套性规定,合理划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连带责任中的主次责任,明确劳务派遣的最长期限。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码: 文章编号;———
一
、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我国的劳务派遣业处于无序发展状态,在实践中暴
所谓劳务派遣,又被称为劳动力派遣、劳动派露出很多问题,突出地表现为:滥设派遣机构、同
遣、人才派遣或人才租赁。学术界一般认为,劳务工不同酬、社会保险权益经常遭到侵害等问题。另
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外对于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由谁来承担雇主责
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其报任,也是争议的热点问题。
酬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并代发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的新规定
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一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
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工问题关系到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劳务派遣
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在我国,劳务派遣的实的社会风险很大,为有效控制滥设派遣机构的现象,
践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萌芽阶段。在世保障劳动力派遣业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提高了
纪年代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门槛,这主要体现为该法第五
中国雇员的规定中,要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
用中国雇员必须经过外企服务单位办理,外企服务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通过规
单位应当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基于国家定劳务派遣单位五十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保证具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特殊就业领域而产生的劳务派有良好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提高
遣。、服务国有企业改革阶段。为配合国有企业产派遣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同时防止劳动派遣
权变动、减员增效、主辅分离等改革所进行的劳务业的过度竞争而最终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派遣,社会化程度很低,派遣机构国有企业或其改二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和
制后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只派遣下岗失业人责任
员和职工家属,有的甚至只向国有企业或其改制后《劳动合同法》首先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
的公司派遣。、满足劳动力市场一般需求阶段。在单位地位及其应当对劳动者履行的用人单位的义
这一阶段,派遣机构的地位业务都已社会化,服务务,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
对象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雇主和本地、外地劳动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
者。从世纪年代后期起数年的时间里,派遣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
劳动者人数飙升,劳务派遣业也成为社会上最为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