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财产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五、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六、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与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界定:合法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
经济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案例1: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2 有关被盗物品的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在美国有这样一个案例,被保险人买了一辆偷来的车并为该车投了保,但事先他对此并不知情,法官认为被保险人购买该车时是善意无辜的,因此他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应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该被保险人是具有保险利益的。可见,尽管在面对原物主的诉讼时,那些善意的购买人会败诉,但是他们对被盗物品是有保险利益的,即:善意第三人对他所购买的赃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保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现代社会的商品流通和交易安全。允许被盗物品投保的法理依据是公平、诚信原则。
(二)财产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运用
(一)财产保的保险利益形式
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二)财产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