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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合同的保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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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合同的保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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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合同的保全.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九章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二、合同保全的发展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据此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
(一)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三)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四)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三、代位权行使
(一)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即哪些人有权行使代位权。一切债权,除不适于代位行使之外,其债权人均有权独立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即哪些权利可以代位使。关于次债务的范围,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确定次债务的范围,须符合两个方面的标准。—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二是债务人的非专属权利。
(二)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在法院进行。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的,处于原告的地位。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对于债务人而言,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的,这是对债务人效力的首要表现,也是最主要的效力。

对第三人而言,代位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其原有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其得对抗债务人的抗辩权,均可用来对抗债权人,但其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却不能对抗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对债权人而言,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不能直接归于自己,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但对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可以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债务人清偿。至于这种必要的费用是否可以从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中直接扣除,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应可以扣除。否则,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一)客观要件

,即财产上的行为

(二)主观要件
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在实施行为时明知有害于债权而仍进行。
三、撤销权的行使
(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须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在债权人债权的范围内进行。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被告要根据撤销权诉讼的性质来确定。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并产生无效行为的后果。
。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能返还的财产应折价赔偿;已支付的代价可要求债务人返还。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将行使所得财产加入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费用可向债务人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