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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法论文
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法律责任
姓名:王鐾
班级:法学0901
学号:200971004
内容摘要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的的提高而逐渐出现和增多的,是现阶段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导致的,是不同于传统国家责任的一种新型国际责任制度。因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归责也不同于传统的国家责任的归责。下面本文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国际责任归责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传统的国际法责任理论主张国际不法行为是导致国际法律责任的唯一原因。但是随着现代工业化水平的日益提高和高新技术的不断应用,使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得到增强,因此便产生了可能损害域外环境以及人身及财产的域外活动。这些活动又是各国科学技术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所以,这些活动有区别于“国际不法行为”而不被国际法所禁止。因此,作为传统国际责任的补充和发展,国家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得以确立。
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法不加禁止却造成损害的行为是一种国际损害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本身是不被国际法禁止的,只是由于其造成了损害结果而产生了国际责任。由于侵权行为总是与特定的损害结果相联系的。按照结果的不法性理论,损害结果的存在,表明侵权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实际是一种侵权行为,是与国家不法行为相区别但并存的一种侵权行为。既然有侵权行为引起损害后果就有责任的产生,就有如何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给其他国际法主体带来损害性后果的归责性问题。
归责原则问题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制约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目前没有统一的国际条约或重要的国际文件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国际实践领域,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归责原则未有统一的国际公约加以规定。但是已经有一系列的国际实践予以参考。
首先,就国际立法而言,虽只有1999年《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巴塞尔议定书》〉第4条明确规定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领域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成立无须考虑国家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但国际社会在民用核活动、控制海洋污染、外空利用等领域制定的一系列责任公约都包含有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在民用核活动领域,1962年《核动力船舶营运人混合责任条约》第2条规定由营运人承担有限赔偿的严格责任,同时第3条规定由国家对营运人的赔偿责任予以保证,在营运人保险额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情况下,由国家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1963 年《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也有同样的规定。在控制海洋污染方面,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3条亦规定由船舶所有人对油污造成的损害承担限额赔偿的严
格责任,但同时规定船舶所有人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外空利用领域,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第6条和第7条明确提出了国际责任的概念,但对责任的归责原则未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