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行政诉讼程序(一)
第一审程序
(一)起诉
:P199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理论上可概括为下列要求:
A。起诉人合格——原告合格(行政相对人)
——被告适格(行政主体)
诉讼种类(从诉讼请求角度):确认之诉
撤销之诉(+变更之诉)
履行之诉
变更之诉
赔偿之诉
行政附带民事之诉
复议是否前置:相对人选择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诉期限:直接诉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议诉15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2年。《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5年和20年。《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期限的延长,10天。《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若干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起诉起算点:《若干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有起诉状,但42、43条的精神似要!
起诉引发行政诉讼
起诉不引起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生效
起诉不中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中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被告能否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