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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豆豆相传全椒县林业局林权登记操作规程
类别:其它
全椒县林业局林权登记操作规程
根据林权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林权登记类型
1、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林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林业局办理的林权登记。只要权利人对某一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第一次提出申请登记,视为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初始登记过之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其权属或面积、林种等主要因子依法发生变更,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如:买卖转让的,作价入股、将林地依法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条件的。凡林权证中所载宗地面积、林种、主要树种、株数、林地使用期等发生变化的,要由林权权利人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林业局审查后在林权证变更登记栏中填写变更事项。林权权利人发生变更的,双方到林业局共同提出申请,进行变更,重新登记,按法定程序发放新的林权证。
变更登记时,如权属归属明确,且附图完整,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勾绘、公示,也不再要求毗邻各方重新在有关材料、图、表、册签字,可直接登记。
3、注销登记。是指原登记过的林木、林地在流转过程中已经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被依法征用、占用为他用,或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林权权利人完全失去原林权证所证明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原权利人到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收回原林权证。对于林权证中某一块林地灭失的,只将该地块注销,不收回林权证。
二、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即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林场、森林公园、水利、农垦、交通、学校等部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个人。只要拥有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可成为林权权利人。
三、林权登记程序
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核登记、确权发证。
1、申请。林权属个人的,由本人或其他代理人提出登记申请;林权属国有、集体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登记申请(有的村民组无组长、无公章,以村民组名义申请时,加盖村民组或村代公章)。
2、林业站初审。首先,看是否属于受理管辖范围,若不属于受理范围,应告知申请人向哪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其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第八条规定的要求。如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有关单位是否签署意见等。对材料不完备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再次,对申请登记的林权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林权权利人资格、权属不清、存在林权争议等,应当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
3、勘测。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林业站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测。
4、受理。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申请基本条件的,林业局予以受理。
5、公告。林业局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进行为期30天的公告。
6、登记对经过公告、且符合林权登记条件的,林业局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中“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同意登记的意见,将有关登记内容打印在林权证上,并在“填证机关”栏内加盖经办人、负责人和机关印章。
7、发证。林业局将同意登记的林权申请表及打印有登记内容的林权证,报县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林业局对发放的林权证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领证人要签字。
8、归档。建立文字档案,实行微机登记、打印、建档、查询、统计。纳入档案的材料主要包括:经依法核准的林权申请材料要件;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台帐;林权证发证登记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林权登记机关有关调查材料及审查意见;处理林权争议的文件和材料;林权勘界图表、公示材料;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
四、申请林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1份、本人签名、林权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2、《林权登记申请表》(3份、原件)。
3、身份证明(1份)。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须在有效期内,证件应签字或盖章确认;
4、权属证明材料(3份、至少1份原件)。如:山林权所有证、自留山使用证、土地经营承包证等。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