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一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的标的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2)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
(3)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第二节各类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是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统称,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建设监理合同
建设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取得了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或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进行监督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强制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必须以招标发包的方式进行,只有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才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通常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协议。发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承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订立
(一)建设工程的分包和转包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人(含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的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以盈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如何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签订分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且只能分包一次。